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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從其運作主體來分,有商業保險、互助保險和社會保險三種。商業保險就是時下所常看到的以利益掛帥,以公司為主體來運作的保險;社會保險就是以政府為主角,完全就社會安全的功能考量的保險業務,比如農、漁保,勞、健保等等;互助保險則是由被保險人相互組織,自求多福,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組織。

保險的初始本來就是一種互助的組織。最古老的說法是古埃及的石匠,在砌造金字塔的過程中,為了避免風險而組成的組織。依據鄧巴法則〈註一〉的規律,傳統組織的運作只要超過150人就會產生不效率性。儘管如此,互助保險在歷史的軌跡還是進行了數百年。1666年倫敦發生一場大火,燒出重大風險管理必要,於是人類才發明更為精巧的商業保險設計。

西方資本主義的發展過程中,為了「生物多樣性」和「多重選擇」的創造,並沒有完全否定互助保險,反而在科技的基礎上訂定管理規律,鼓勵互助保險的發展。以美國來說,25家最大的保險公司中就有11家是互助保險公司,日本最大的第一生命保險公司也是互助保險公司。2008年發生的金融海嘯,美國、日本、歐洲,假如不是互助保險公司非同質性的存在,資本主義可能早已經成為灰燼了,這就是「生物多樣性」所產生的生物滅絕防護網的最佳見證。

保險是一種金融商品,為了社會的安定,世界各國都訂有保險法規,審慎的定義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之間的契約,並要求得以執行。令人訝異的是,台灣的保險法並沒有規範互助保險,還訂定167條「類似保險」法令,並於民國95年增訂132條罰則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類似保險」這項法條正說明台灣商業保險冀圖獨佔市場「整碗捧去」,排斥新生保險事物發展的野心;就此,也說明了台灣保險界官員的專業無知和行政怠墮,他們不想長進,視人民福祉為無物也就罷了,還成了保險財團的帶刀侍衛,豈不令人無奈、嘆息!

類似保險在立法之時,就違背「罪刑法定主義」。所謂「罪刑法定主義」意思是指犯罪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均應以法律明確加以規定,法律若未明定處罰者,則不得認定犯罪與科處刑罰。我國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所以說,「類似保險」這種刑罰字義的存在,無疑是保險管理事務官員和保險業界的重大羞恥。

前些日子,在一個宴會場合中,我的一位最高法院的法官朋友,對於保險法第167條「類似保險」發表他的看法,他指著同桌的客人說:在座除了一位女士之外,所有男士都是「類似強姦犯」,因為我們身上都帶有兇器。這個令人哭笑不得的玩笑話,卻也發人深省。

十幾年來,保險單位將無數個經營互助保險的協會移送法辦,不是在地檢署就被不起訴處分,就是在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被諭以無罪之判決。其間,在九七年保險官員亦思圖振作,結合國內一些保險學者對「類似保險」加以定義,以做為司法判決的依據。豈料,治絲益紛、越俎代庖的解釋更暴露出台灣保險界人才的貧瘠。現在「類似保險」依然存在,台灣保險新生事務的發展,依然受到保險法第167條「類似保險」的戕害。

喬美公司是一家創新金融商品的開發公司,為了成就在網路科技時代,資金操作和配置效率的合理性,我們開發112項創新金融商品,其中38項屬於保險範疇專利。在互助保險領域,本公司曾尋求主管單位核准,以便進行施行。可是,我們這項創新商品,卻處在「法所不禁」的三不管地帶。根據憲法,「法所不禁」,人民就有自由權。

當一個現代社會公民苦心孤詣的為尋求解決當前的金融病灶,而提出網路經濟互助保險的創新規則的時候,台灣的法律卻模糊的提供一個曖昧的自由環境,因為沒有人能阻止你不能作為;可是,適法性的模糊概念,卻又讓你萬萬不能有所作為。

於是,我們袛有何其可憐的盼望通過司法的判決,來取得我等合法的身份,這是台灣互助保險業者的困境,另方面卻也是台灣保險技術官僚不思作為的恥辱。

※註一:鄧巴法則

牛津大學人類學教授鄧巴(Robin Dunbar),在研究原始部落、宗教、軍事、商業等各種組織之後發現,任何團體想要共同完成一件事情,一百五十人是最理想的規模。
為什麼是一百五十人?鄧巴分析,因為人類的大腦能夠應付的人際關係,大概就是這樣的大小。再加上,效率會受到程序、規則與組織層級的影響,超過這個數字的組織,成員的士氣與熱情會因而減弱,最終影響了組織的表現。

簡永松  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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