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研究互助保險相關議題時,歐美日等早期工業化發展國家經驗,對我國未來發展互助保險提供不少可供參考之處。依據筆者先前研究,保險最早形式即是互助保險,一直到十七至十八世紀才有商業保險公司雛形出現,至於保險公司法令監管也到十九世紀後,因為工業革命帶來工商業發達,許多商事法規,包括保險法在十九世紀才逐步獲得立法。在此之前,無論商業保險或互助保險,主要是根據契約自由主義精神運作,甚至有些互助團體本身係出自團體會員自發精神,僅以一般口頭約定進行,因此政府早期並無制定專法對互助保險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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