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Brett King提出「Bank 3.0」的概念後,金融創新的風潮瞬間吸引了各界的目光。不管是行動支付、純網路銀行或是P2P借貸平台都在世界各國產生了許多新創事業,反觀台灣的腳步似乎慢了許多。
掌管台灣金融業務的金管會在今年提出了許多作法,在年初時通過了第三方支付的專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曾主委也在九月時公佈打造數位金融環境的三個發展方向:成立金融科技辦公室、募集金融科技發展基金及建立大數據資料庫等。金管會的說法是,台灣的銀行業規模太小,如果各自投資進行發展,恐會造成資源的浪費,因此由金管會來「主導」台灣金融創新,在金管會及銀行畫下的範圍內進行創新。我們想問的是這真的是對的作法嗎?
我們知道創新通常是為了解決傳統或現行技術的痛點,例如:為了保障網路交易的雙方權益,淘寶(阿里巴巴)推出支付寶(第三方支付),由第三方來確保交易雙方的權利及義務,隨後支付寶更演化成餘額寶,利用帳戶內的金額進行投資。純網路銀行及P2P借貸平台是為了許多在銀行無法得到服務的人而設立。傳統銀行傾向服務高資產的客戶,對於中下階層的人們來說,銀行就像衙門一般高不可攀。但是網路的風行讓這一切有了改變,人們不再需要銀行的中介角色,網路可以取代銀行直接進行支付,徵信,匯兌等業務。這些破壞性創新的產生通常不是銀行業者,而是網路業者,因為他們深知消費者的需要,銀行怎麼可能挑戰自己的既有業務?
所有的破壞性創新的產生一定是挑戰現有的法規監管制度,但是監管機關該如何管理這些新創事業?往往影響一個國家的創新思維。我們看看英國的P2P借貸平台,他們的業者採取行業自律,自行訂定行業管理規章,並定期呈報營業報告供監理機關查核。中國的《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指導意見》也是鼓勵新進業者趨利避害,以普惠金融補足傳統銀行無法滿足的客戶,並以原則性的方式管理。
金融創新是一連串的發展,金管會不可能要求業者在所有監理法規均完善後才能進行創新研發。在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通過後,PayPal表示因法令遵守成本過高,退出台灣市場,這是保護消費者?還是阻礙創新?如果金管會的思維還是維持著「保護消費者」、「保護銀行從業人員」、「維持金融穩定秩序」的傳統想法,台灣的金融創新恐怕淪為口號。
在此,我們建議金管會可以參考國外監理機關的管理思維,開放非銀行業者進行金融創新,適度的放寬監管法規,讓社會所有階層的人民都能享受便利的金融服務。同時,鼓勵行業自律,訂定相關的管理辦法,定期呈報監管機關查核,也不致讓金融創新產生道德性風險,傷害消費者權益。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程敏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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