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為國民應盡之義務,是政令宣導及公民教育中統治者非常重視的環節。歷史上貴族要靠下層階級的稅收來供養過活,而現代文明社會中政府對公民的各種活動設置不同的稅種、稅率、稅法,來獲得財政收入以維持政府運作及社會秩序、推動社會福利體系來幫助老、弱、殘、病。權力機構也往往透過財稅政策(稅收減免、退稅、多重課稅、奢侈稅、證交稅等)來刺激或調整經濟結構,甚或是獎勵特定產業,來跟上國際趨勢的發展。

  近年來,日本保險業正面臨一場變革,引起這場變革的就是「互助保險」。因為近十年來的全球經濟危機,動搖了消費者對於商業保險的信任;而人們的可支配所得也急速遞減,商業保險的高額費用,促使消費者將目光轉向了「互助保險」。相較於商業保險,互助保險省去了商業保險所必需的高人力成本、固定管銷成本、風險準備以及過度的廣告費。在日本,互助保險的保費約是商業保險60至70%左右,而在稅率方面,日本國民政府更給予互助保險相應的政策優惠,除了互助保險中的簡易保險是免稅的,其他險種的稅率也較商業保險便宜很多。

  反觀國內,互助保險的相關法令付之闕如,僅針對商業保險之理賠給付給予免課所得稅,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7款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簡單來說,因為「生、老、病、死、殘」從保險公司拿到的金錢,才是所謂的保險給付,可免納所得稅。顯而易見的,《安家30》互助契約所保障的不正就是「老、弱、殘、病」嗎?基於租稅之社會公平原則,審度民情公理都應免課稅,在台灣,政府非但未給予經營者創新獎勵優惠或協助,甚至以違反《保險法》進行訴訟。

  《安家30》互助契約之爭早已判決定讞,不僅未違反保險法,這六年來的穩健成長更獲得學術界及社會大眾的認同及肯定,縱使目前相關稅法對「互助保險」未盡完善及合情合理,然「喬安互助網」為一合法申請設立之法人事業,各項內部管理及財稅制度亦受政府相關法令之管轄及監督,因此企業盈餘需依法納稅外,《安家30》會員領取之互助理賠金亦須繳納所得稅,政府主管機關所為雖然合法,但卻未合情合理,更為違背了廣大民眾的期待。

  隨著台灣社會人口結構老化及政經環境變化,加諸網路時代的資訊對稱透明,互助保險在台灣的發展勢必為民之所趨,也期待《安家30》的會員除了依法繳稅之外,更別忘了將《安家30》互助保險分享給更多需要的朋友,因為分享就是改變的原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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