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安《安家30》設立之初,我們心裡即清楚明白:創新本來就不可能一步到位,顛顛簸簸,在所難免。如今《安家30》專案推出快五年,打從一開始,在機制面、業務面、出險率、繳款率、停效期等各項風險控管,我們都小心翼翼施行,唯恐一失足成千古恨,所幸各項數值都在我們預期的控管範圍。身為創新的經營者,現在我們總可以放下心中的那塊大石,最安慰的是,儘管現階段《安家30》並沒有太多的廣告曝光,但靠著會員的口碑相傳,參加人數倒也穩定成長。
但創新之路就如此一帆風順嗎?也不見得。前幾個月,喬安《安家30》死亡出險的會員中,同時申請意外事故理賠的突然增多起來,讓我們茫然又困惑,其中有甚麼我們未知的因素嗎?要如何避開人為加工的道德風險?要如何保留當初附贈意外事故30萬的初衷,又能保障喬安《安家30》平台的平穩安全?真讓我這個保險門外漢傷透了腦筋!
理論上,喬安《安家30》會員增多,申請意外事故出險的當然也會多一些,但與過去相較,顯然比例上不相稱。喬安公司的內部行政作業,只要檢察官在死亡的相驗證明書上的「意外」欄上勾稽,會計的金流不出幾天就發放出去,這之間,我們是否有關鍵細節該注意而未注意?特別是加入《安家30》會員大多是老弱殘病的年長者,為一般商業保險拒保的族群。
我將這相近時間發生的六、七份申請意外事故出險者的資料詳細翻閱、思索,一時間看不出問題的端倪,畢竟隔行如隔山,只是很擔心意外事故的理賠案件增多會危及《安家30》平台的安全性。一般意外事故死亡的定義如何?我想就從最簡單的初步了解起吧!最近很火紅的阿里巴巴的創辦人馬雲不是說過:「保險沒那麼困難,過度包裝而已!」於是我到書店一一翻閱與意外險有關的書籍。
首先我在一本《保險法的實例研習》書籍中找到「意外事故」的概念。它載明:由於「意外事故」在一般人之通常理解與保險法上的理解有落差,為減少爭議,《保險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因此,是否構成傷害保險的「意外事故」,原則上應以上開規定或保險契約內的約定為準。實務上,檢察官對於疑似非病死者之遺體進行相驗,係為調查有無犯罪情事牽涉其中,非基於傷害保險契約的死因認定而為,故其所開立的相驗屍體證明書雖可作為認定是否為意外事故的參考資料之一,但不能以檢察官是否記載「意外」為死亡原因,作為唯一的認定依據。
從書本得到了這基本認知,我知道我們過去行政作業只要看到檢察官在死亡的相驗證明書上的「意外」欄上勾稽,意外身故理賠金就發放出去,這作法太粗糙了。
接下來,從書本我也得知,意外身故的基本要素有三:外來性、突發性、非自願性。在申請意外事故出險者之中,有一互助人死亡證明由檢查署開具的相驗證書得知是酒後戲水,所引發的溺水、缺氧窒息死亡。一般路檢的酒測值為50mg/dL即開罰;當時該互助人血液酒精濃度卻高達207mg/dL。人體的血液酒精濃度為150~300mg/dL時,其症狀為精神錯亂、平衡感受損、言詞不清、定向力障礙、感覺障礙等。該互助人於此情況下仍戲水,其溺水、缺氧窒息死亡,其死亡原因就無法列入喬安公司所保障的意外互助保險範圍內。
對「意外事故」的認知越來越清楚後,與我們相交二、三十年剛從最高法院退休的劉庭長也提供我們很寶貴意見,他說:喬安《安家30》的意外險屬單務契約,因為會員沒付費,費用是由喬安公司另行支付,所以意外事故的契約內容可由喬安公司自行訂定;這與一般客戶自己付費向保險公司購買的雙務契約型的意外險,是截然不同的。
有了書本及專家的見解,為求慎重起見,我又再次請教保險公證公司作double check,認知無誤後,喬安公司的意外互助契約將核付範圍、除外責任重新清楚定義,並於102年12月01日公佈施行。
創新是已知和未知的不斷探索。善意舖陳的創新之路,要禁得起各項考驗,才算成功的創新。這段期間因困惑茫然,到豁然開朗,我深深體會聖嚴法師說過的:「遇到問題,只要面對它、接受它、處理它、放下它,即智慧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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