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專利智財工作數年,在和業主的接洽中,有一些業主常常反映的問題,在此做個整理:

1. 商標不等於專利
  常常有很多業主介紹自身產品時,都會說『我這是有專利的!』,不過看了一下他的產品其實是像養生藥酒之類的農產加工品,好奇之下問清楚,結果這個業主所說的是指他的『XXX王商標』而非『專利』。商標和專利在國內都屬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其立法的目的並不相同。其中,專利是要保護發明人利益,以鼓勵產業發明以促進技術發展,其保護的標的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專利法§21);而商標則主要是基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避免消費者對於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進而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因此在許多國家,其商標權權責機關是歸於經濟產業相關部會,例如大陸中國工商總局。

    除了商標和專利之外,智慧財產權還包括很多態樣,例如著作權、營業秘密等,故專利權僅為智慧財產於尋求保護時其中之一的選擇,而非唯一的選擇。

2. 專利權是排他權,而非專用權
  在幫一些業主處理侵權訴訟時,最常面對的問題是「我這有專利的啊,怎麼會侵犯他的專利呢?」沒錯,即使你有申請專利,並不能保證你基於該專利所生產的產品不會侵犯別人的專利,因為專利權是一種排他權,卻非專用權,意思是說在專利範圍內的技術你可以排除他人使用,卻不代表這些技術你一定可以使用,因為這些技術也有可能落入其它人專利的排他範圍。 
  我覺得這可能是基於「專利」這個中文詞語導致的誤解,一般人總習慣直接以字面解讀成「專屬權利」,專利一經取得便高興的以為高枕無憂,大事生產商品,結果一經販賣卻到處被告侵權,得不償失。 
  舉個簡單的例子,今天你申請一個「摺疊腳踏車」的專利,並不代表你就一定可以生產販售摺疊腳踏車,因為你可能會侵犯某甲的「腳踏車」專利,意即你的專利能只是某甲「腳踏車」專利的下位發明,只要是「腳踏車」都有可能侵犯某甲的「腳踏車」專利權,然而,某甲也不能製造或販賣「摺疊腳踏車」,因為也會侵犯你的「摺疊腳踏車」專利,其只能製造非「摺疊腳踏車」外的其它類型腳踏車。如此,那不是大家都不能製作「摺疊腳踏車」了嗎?理論上是這樣啦,實務上就是透過交互授權來解套,就是你授權某甲使用你的「摺疊腳踏車」專利,然後某甲也同時授權你使用「腳踏車」專利,這樣大家都可以做了對吧?最好的狀況是如此,最壞呢?搞不好某乙又有「剎車」專利,某丙有「變速器」專利,某丁又有「車輪」的專利,你要真的生產販賣一台「摺疊腳踏車」,還真的要透過層層授權關卡才行。 
  因此一個成熟的公司,除了研發部門外通常都還會有「智權」部門,用來針對公司未來的商品進行專利檢索、侵權分析、與迴避設計等先期工作,以避免將來的侵權訴訟或鉅額的損害賠償。


喬美公司 專利工程師 鄭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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