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laims 像女人的裙子? 關於「全要件原則」
前文曾提及,專利權是排他權而非專用權,而一個專利審查核准後,其權利範圍基本上是由申請時提出專利說明書中的申請專利範圍(即Claims)之描述所決定。
然而,根據一段文字的描述如何介定一項權利行使範圍?在理論上分有「中心限定主義」、「周邊限定主義」和「折衷限定主義」三者,過去德法日等歐陸法系國家多採「中心限定主義」,即專利排他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的技術方案為中心,而向外尚有一定範圍之變體或擴張空間;而英美等國則採「周邊限定主義」, Claims如土地所有權人之立樁劃界,用來當成其土地範圍的圍籬,不得輕易將申請專利範圍做擴張之解釋,亦即只有Claims中所述才是權利排他權的範圍,然而,隨著國際智財合作的密切交流,世界各國已漸採介於兩者之間的「折衷限定主義」,專利權排他範圍係根據Claims之內容來加以確定,而說明書及圖式則用來解釋該申請專利範圍,如我國專利法第56條第3項所規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
那如何判斷一個產品或技術是否侵害一項專利呢?或說一個產品或技術是否落入一個專利排他權的主張範圍呢?在專利侵害鑑定中有所謂的「全要件原則」,即分析專利權說明書Claims之所有構成要件,及系爭對象(產品或技術)之所有構成要件,兩者逐一加以比對;若被告對象具有專利Claims的每一個構成要件,其技術內容相同(或均等相同),才可能構成侵權,否則即是缺少了一構成要件,基本上應認為沒有侵害(參考:經濟部智慧局-專利侵害鑑定基準)。因此,若被告對象物缺少Claims中的任一項構成要件,或對象物僅抄襲Claims中之「部份」構成要件,而遺漏(或刪減)掉其中一項或若干項要件,則有可能表示其在功能上有所創新而被判定不侵權。
在此原則下,專利說明書的撰寫策略,尤其是Claims的撰寫策略,便傾向愈精簡愈好,即構成要件愈少愈好,因為當專利申請人在Claims加入愈多的不必要的技術特徵,反而會愈減縮專利權行使的範圍,同業或競爭者很容易就刪減其中一樣不必要的構成要件而得實施生產,亦即非常容易進行「迴避設計」,此時專利權人所有的專利權證書將如同無用的裝飾,壁紙一張。
喬美公司 專利工程師 鄭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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