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互助是一種人類行為模式,當人類由個人、家庭走向社會化群體發展時,透過群體人員互助,以彌補群體生活個別成員生活匱乏之處,或降低天災人禍降臨時,給群體成員所帶來的損失。根據考古記載,大約距今一萬年前,人類開始走向農業社會,村落組織大約在此時候形成,因此可合理推論,人類社會化過程中互助行為當時應已出現。至於最早有歷史記載人類互助行為,最早是西元前四十五世紀,古埃及時代為建造金字塔,石匠為降低工安傷亡損失所形成互助組織。

  這種透過互助手段以降低人身及財產不確定性的作法,中外案例甚多,互助範圍、團體屬性更是多樣。雖然這些作法或可稱為互助保險,但以現在觀點,這些作法仍相當簡單與缺乏專業,雖然具有保險特質,但實際上較偏向一般民間互助行為,很難稱為是一項金融商品,直到17世紀,當今商業保險出現,引進保險費(premium)精算概念,商業保險與金融市場開始產生連結,而互助保險後來發展與時俱進,與商業保險共同成為金融市場的一個要角。

   由一般民間互助組織走向正規化互助保險公司

  早期的互助保險制度,著重功能比較像是群體風險承擔、互助理念的實踐,兼具相互扶持與慈善色彩。但隨著工業化所帶動社會結構改變,在17世紀後互助保險開始產生改變,各國都陸續出現了較為專業的互助保險營運提供者,成為現代保險制度發展的初期的一種現象。

  一般普遍認為,現代保險起源與1666年9月2日倫敦城發生大火有關,倫敦在此連燒五天的災難後,市區448英畝的都市範圍中,有373畝成爲瓦礫,占倫敦面積的83.26%,一萬三千戶住宅被毀,財産損失達到1,200多萬英鎊,20多萬人流離失所,無家可歸。在此嚴重災後,一些倖存者非常期待能有一種可靠的保障,來對火災所造成的損失提供補償。1667年一位牙醫巴蓬年獨資設立營業處,辦理住宅火險,之後擴大規模,於1705年更名爲菲尼克斯即鳳凰火災保險公司。他透過統計學機率原理,依據不同建築狀況收取差異化保險費,一般認為這是現代化商業保險開端。

  倫敦大火後的情勢也為互助保險帶來商機,如1666年英國倫敦大火後出現的火災互助保險社,1735年美洲大陸出現的家庭火險互助社,但這些早期的互助組織大多以即收即付制或隨收隨付(pay-as-you-go)為基礎,缺乏以精算學為基礎進行經營的現代保險的一些基本概念。而互助保險走向現代化,是1756年英國出現的公平保險公司以及1778年德國漢堡地區出現的Hamburgische Allgemeine Versorgungs-Arstalt這兩家機構,他們將精算概念導入互助保險經營,這項作法被認為是現代互助保險公司起源。

  隨後互助保險公司持續發展,19世紀20代誕生的互助型保險公司-科達生命,該公司組織型態是根據德國公司法中特有互助公司型態建立,特別偏重成員在公司中表決權運作權利。該公司成立對日本互助保險之路產生重要影響。日人矢野恒太在考察科達生命之後,決心在1894年將自己設立的共濟社改組,朝向具有互助主義思想的人壽保險公司發展,之後開始積極遊說並積極宣導互助型保險機構的益處,他並在1902年完成該項工作,創立了日本第一家互助保險公司:第一生命保險互助公司。之後更進一步發展成當今日本最大的保險公司。

  在美國,互助保險發展之路反而與專屬保險(Captive Insurance)比較有關,因此多屬於經營財產和責任險的互助保險公司。當時一些企業鑑於商業保險費率太高,或是因為要保內容特殊未能獲得承保,這些企業於是號召某一特定地區或某特定行業的企業,自己組織起來為自己的企業承保,於是自己創立互助保險公司,經營互助保險。

  基本上,現代互助保險可以18世紀作為發展起點,一直到20世紀初期趨於成熟,這個時候互助保險的發展重點傾向於組織變革,互助保險與金融市場關連仍然較低,與商業保險公司的競爭仍不明顯。但此情況到20世紀後產生變化。

二、二十世紀中期互助化浪潮

  20世紀資本主義加速發展,商業保險公司紛紛朝向大型化發展,並憑藉所擁有資金,在金融市場成為要角。由於保險本質本有相互扶持、相互關懷特性,但商業保險公司強調經營獲利經營模式有差異,因此商業保險公司的經營在,社會中引起不少反省聲浪。

  在此情況下,為了限制資本主義對社會可能帶來不良影響,20世紀初歐美、日本先進國家發起不少「社會本位」主義浪潮,進而影響這些國家在民法商法的制定或修正。在保險領域中,由於互助保險公司這種帶有社會互助互利色彩的組織形式逐漸得到社會公眾更多的認同,相關修法方向也朝向有利於互助保險方向進行,使得互助保險經營得到了法律上更有效的認可,在此同時,一些商業保險公司受到這股浪潮影響,也開始向互助保險公司轉型,亦即走向互助化(Mutualization)。

  德國、日本在1901年分別制定了《保險企業監督法》與《保險業法》,正式確認了互助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至此它與以股東為中心的商業保險公司,成為保險企業經營形態的兩種基本形式。在英國,1856年《保險公司法》頒佈時,互助保險公司已經存在了一百餘年,立法不過是再次更加明確互助保險公司的法人地位而已。

  當時受到社會這股浪潮影響,商業保險公司轉制為互助保險公司也成為20世紀前半的一個特別現象。在美國,從1900年至1936年間,至少有15家股份制的人壽保險公司轉變為互助公司,其中包括當時三家最大保險公司,包括大都會、保平和保德信人壽。事實上,走向互助保險對於股東、經理人並無好處,主要是因為當時是受紐約州阿姆斯壯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影響,當時該調查活動揭發許多商業保險公司長期性地以欺詐性的交易手段招攬客戶,以及保險公司管理階層不當圖利行為。在保單流失壓力下,許多商業保險公司轉向互助保險公司經營。

  但在此同時,值得注意的也有一部分互助保險公司逆勢而行,轉化為股份化商業保險公司,以增加融資管道和分散投資的機會。顯見商業保險與互助保險間事實上各有優劣。

三、二十世紀末全球化對互助保險挑戰

  20世紀中的互助化浪潮所代表的是一種對以資本主義思想出發商業保險的反撲,雖然在這互助化過程中,讓商業保險與互助保險間對立趨於尖銳,但兩者經營思維在此過程中也相互學習、融合。商業保險公司在此浪潮後,許多政府監管及道德自律措施也跟著提出。互助保險公司在管理上也學習商業保險公司效率化、專業化經營。

  繼20世紀中期互助化後,20世紀末世界經濟掀起一股全球化浪潮。在經濟走向全球化同時,各國保險市場、資本市場也走向開放,讓保險公司大型化、專業化趨勢更為明顯,許多保險公司趁此趨勢,籌募大筆資金在世界各地建立據點擴大經營。

  這項趨勢發展,對於非股份制互助保險公司並非有利,無論在資本市場籌資、對外進行合併或提供專業經理人激勵,往往需要股票作為後盾,顯然互助保險在這方面較為吃虧。因此在1990年後期,國際上出現了所謂「非互助化」(Demutualization)浪潮,許多大型互助保險公司轉制為股份制的商業保險公司,或正在考慮轉型。

  儘管如此,依然有一些大型互助保險公司以及眾多的小型互助保險公司繼續存在。特別是小型的、地區性的、專業性的互助保險公司,由於深入地方團體,訊息成本較低,客戶招募亦較為方便;保戶對管理層的約束能力較強等優勢,使得人事成本支出較低、代理問題發生情況亦較少;客戶同質性較強,發生道德風險情況亦較少:另外,互助保險利益多直接回饋保戶,保戶可以直接獲得利潤分配,亦讓互助保險具有商品吸引力。此外,互助保險公司雖然不易在公開市場籌資,但依然可透過金融機構融資方式取得必須資金。因此互助保險公司在特定地區領域,仍較商業保險公司具有競爭上優勢,其保險領域重要地位依然穩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研發處 邱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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