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初《蘋果日報》報導:「…金管會曾主委表示,台灣因為銀行業家數多,金融服務相當便利,且各銀行多在推行網路銀行服務,暫不考慮開放純網路銀行及P2P網路借貸平台。」難道英、美等先進國家也是因為銀行家數少,才讓P2P網路借貸平台日益風行嗎?本文嘗試從英美及中國P2P網路借貸平台發展歷史及監管法規,探討台灣P2P業務開放的可行性。

自稱世界第一個P2P網路借貸平台誕生於2005年英國的Zopa(附註),目前英國較大的P2P網路借貸平台約有八到十家(例如:Ratesetter, Funding Circle, Thin Cats, Iend Invest, Madiston Lend Loan Invest, Wellesley & Co. 以及Market Invoice)。各平台間互有差異,鎖定不同族群的客戶。在2011年行業三巨頭Zopa, Ratesetter, Funding Circle就自發性成立P2P協會(P2PFA, Peer-to-peer Finance Associate),主動要求英國政府監管並建立相關法規。

英國P2P監管體系主要由國家金融法規、行業監管法規及行業自律規章所構成。除了通用的金融法規外,英國金融管理局在2014年3月公布了全世界第一部針對P2P行業監管的法律(網路眾籌及透過其他媒介其他不易變現證券的監管方法)。另外,英國P2P協會也規定所有成員需要符合「八個必須」和「十項營運原則」。這些監管法規在幾個主要的面向設定規範,例如:最低營運資本、客戶資金分離、信用風險管理、反詐騙要求、平台管理機制、資訊揭露及客訴管理…等。

美國在P2P的發展略晚於英國,2006年2月Prosper創立,美國有了第一家P2P網路借貸平台。和Zopa一樣,Prosper一誕生就爆發出巨大的能量。2007年5月,美國第二家P2P網路借貸平台Lending ClubFacebook上開始運作,借助Facebook認證的大量朋友圈數據,創造了一種非完全陌生的借貸環境,有利於P2P業務拓展。但是,後來Lending Club對所有人開放,更促成了業績大量成長。相較於英國有專屬法規管理P2P行業,美國目前尚未針對P2P行業特別設立監管體系及法規,主要監理機關為證券監理機構SECSecuritiesand Exchange Commission)。

美國採取依其業務特性及行為由不同的法規監管,例如:證券監管法規規範資訊揭露,電子商務監管法規要求合乎程序及資訊安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則偏向公平、隱私權保護、消費者教育及投訴。美國P2P行業監管的體制龐大而複雜,法規監管的重點在於公平競爭及消費者保護。

2007年6月,上海拍拍貸成立,這是中國第一家P2P網路借貸平台公司,拍拍貸完全仿照Zopa模式,單純做純網路借貸中介平台。其後的幾年發展緩慢,並未受到重視。直到2009年深圳紅嶺創投提出「本金保障」制度,保障借款人遭受逾期、壞帳的損失,才在市場造成轟動。根據統計,中國P2P網路借貸平台在2014年每月的成交量已經超過300億,全年規模達2012.6億。P2P網路平台總數量達2,358家,但是破產、倒閉的傳聞也不在少數。中國官方對於P2P網路借貸平台的態度是先開放,讓行業自行發展,之後再設立相關監管法規,目前已有四條紅線及五個方向。這些監管方向為:明確平台的中介性質、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不得從事資金池、不得違法吸收資金。

縱觀英美及中國的P2P借貸平台發展歷史,可以發現這些平台業者藉著網路的普及,將金融服務推廣到傳統銀行無法、不願服務的消費者,如同長尾理論所說的,傳統銀行鎖定的是金字塔頂端的消費者,P2P借貸平台服務的是小額資金需求的消費者,兩者實為互補的角色,而非競爭的關係。再者,從英美P2P監管法規來看,要求平台營運資金與客戶資金需要獨立存管,平台僅是擔任訊息中介的角色,由銀行或第三方支付業者擔任金流的角色,也能杜絕平台捲款潛逃的風險。也期望金管會能從開放的角度,重新思考P2P借貸平台業務開放的可能性,不僅鼓勵金融創新,也讓有需要的人都能得到金融服務權。

 

附註:其實世界第一個P2P網路借貸平台應是喬美公司經營的《喬美標會網》,它在西元2000年即面世營運。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智財處 程敏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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