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研究互助保險相關議題時,歐美日等早期工業化發展國家經驗,對我國未來發展互助保險提供不少可供參考之處。依據筆者先前研究,保險最早形式即是互助保險,一直到十七至十八世紀才有商業保險公司雛形出現,至於保險公司法令監管也到十九世紀後,因為工業革命帶來工商業發達,許多商事法規,包括保險法在十九世紀才逐步獲得立法。在此之前,無論商業保險或互助保險,主要是根據契約自由主義精神運作,甚至有些互助團體本身係出自團體會員自發精神,僅以一般口頭約定進行,因此政府早期並無制定專法對互助保險進行管理。
  直到十九世紀中期,保險機構規模逐漸擴大,商品也漸趨複雜,政府機構才立法監管保險業。互助保險監管的兩個方向朝向兩個方向發展,將其納入保險法管理,或透過其他商事法規(包括公司法與民法)實施輔助管理。此外,許多互助保險係以合作社型態經營,合作社法往往也扮演一定重要性。以下就一些互助保險較發達國家,其立法情況加以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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