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從部落到政府,從君權神授到天賦人權,一路走來至今,生活水平拜各項科技發明之賜著實提升不少,即便人性沒有進化太多,人權議題永遠且應該是一個不斷提升及演化的領域。

  但現實的經濟世界中存在著不公平,最明顯的便是「貧富差距」,如何消弭貧窮是個全球議題,從生存權、受教權、性別平等、數位機會平等…都是影響因素,但筆者認為最大的卻是金融保險服務權的缺乏及不平等。金融保險長久以來便是特許制,既然是特許制理所當然也是社會公器,絕非財團獨占或資本市場的投資標的,因此特許制下的金融保險業必須接受高度的監理及限制實屬當然,因為在台灣一旦發生監理疏失最終仍是無奈的由全民買單,然而在高度監理原則下卻也限制了許多平民階級的金融保險服務權。

  反觀美國早在1968年便推出了《信實貸款法》(Truth in Lending Act, Regulation Z),即針對消費者所提供之資訊揭露(包括廣告)內容、格式及語言等加以規範。消費金額、利息與各項金融費用資訊,須列入實際借款成本,以計算出年利率(annual percentage rate, APR)。後續亦有《公平信用報告法》(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信用機會平等法》(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 Regulation B)、《公平債務催收行為法》(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s Act)等相關法令來做平衡。在公平借貸精神下,禁止貸款公司在您申請貸款時考慮您的種族、膚色、原國籍、宗教信仰、性別、家庭狀況或殘障因素,公平借貸強調人人享有同等的借貸機會,由以上這些法令的立法精神便可知美國獨立宣言的影響真是源遠流長。而台灣落後將近40年的時間才陸續有相關法令出檯。

  隨著網路科技的進步及全球化的效應所及,去中介及中心化的思維下產生了許許多多的金融保險科技新創公司,全球先進國家無不卯足全力擁抱此波浪潮,然而台灣不僅效率牛步化,居然由監理單位來主導創新發展,球員當裁判易產生弊端,但別忘了若是由裁判下場當球員則必然是一場了無趣味的球賽。

  最後要提到便是特許制的核心精神應是保護及有利於消費者而非保障財團利益,FinTechInsurTech已是全球趨勢,先進國家政府勇於創新甚至鼓勵金融保險業者大開大闔與新創業者合作,最終所體現的便是落實人民的金融保險服務權。反觀台灣在重重法令限制下,台灣許多新創公司的商業模式在國外早已是獨角獸級的公司了,台灣卻是遭遇圍剿的下場,且不談P2P借貸及互助保險,以最近吹下熄燈號的Moneybook為例,遭到銀行公會的全面抵制,損害的卻是全民的金融服務權(請見:《一位陣亡FinTech創業家:我們被當詐騙集團》一文)

  小英政府千萬別忘了政府的權力源自於被統治者,與其滿口普惠金融或消費者保護,反而要思考特許制下如何讓台灣金融保險創新能夠提升台灣民眾整體的金融保險服務權,因為貧富差距及貧窮問題絕非僅僅是窮人的問題,因為貧窮所引起的階級對立及戰爭在總是不斷的歷史重演,古有明鑑,不得不慎。

 

 

 

喬安網路平台股份有公司 展業處 邱吉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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