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互助保險制度是與地理大發現及工業革命有關,兩種發展,讓承受風險的個人或團體有分攤風險需求。1762年,英國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人壽互助保險公司-倫敦公平保險公司,這也是第一次以公司為主體型態、以互助保險的組織形式來經營保險業務。倫敦公平保險公司的成立,開啟現代互助保險制度。

  目前互助保險制度的主要運行主流是互助保險公司。互助保險公司是一種非盈利性的公司組織形式,是由互助保險社演變而來的,它是被保險人自己的合作組織。與互助保險社不同的是,互助保險公司不規定參加人員的身份,不受行業限制,只要參加保險,持有保險單就為互助保險公司的會員。公司沒有股東,沒有股本,公司的目的不在於盈利,而在於為投保人提供較低價格的保險產品,避免非法索賠。投保人具有雙重身份,既是公司所有人,又是公司的顧客。互助保險公司保單持有人的地位,與股份公司股東地位類似,投保人有權選擇董事,再由董事會任命公司的經營階層。當公司經營業務賺錢時,投保人可分得紅利,其餘盈餘積累起來,用以加強化公司財力。公司虧損時,保單持有人或用攤繳保費的方式予以彌補,或用過去的盈餘予以彌補。互助保險公司以發行分紅保單為主,有時也會發行非分紅保單,但只有分紅保單持有人(保戶)才擁有公司所有權。

  在保險理論中提到,為了規避人生涯中的風險,可透過自助、他助手段以降低風險衝擊。所謂自助是指透過自己儲蓄、投資及保險的手段,至於他助則仰賴政府社會安全措施或社會福利機構的救濟行為。至於人的生涯風險,可從人生、老、病、死來看,不外乎就是一個人在健康、財富、生命所面臨的不確定性。

  商業保險在家計部門的自我儲蓄(或自我保障)、公部門主導的社會安全及公益部門所提供社會救濟的環節中,在自助與他助間扮演一個重要角色,讓參與保險群體的個人,只要支付一定保費後,即透過自助與團體互助模式,降低生涯不確定性風險。加以商業保險發達,險種涵蓋層面日益增加,目前多數純粹風險都可獲得承保。所以保險界有人便運用了「From cradle to tomb」來描述保險對人一生的照顧。

  從這觀點,保險理念看似相當完美的,在理論上也具有正當性。不過,現代商業保險發展迄今超過300年,雖然有助於人們移轉生活上不確定性,但從生活保障及社會價值觀點,其營運結果卻出現以下幾個缺陷:

 

(一)費率偏高阻礙弱勢族群投保

  即使保險日趨發達,但絕多數的窮人仍然無法獲得應有的生活保障,這情況與尤努斯在孟加拉見到窮人無法獲得銀行借貸服務相同。固然保險業與銀行業不同,在銀行業窮人因為擔保品、信用、所得資料缺乏,導致無法獲得銀行融資,這或許可尚可理解。但保單購買卻無須透過徵信過程,為何保險在中下階層滲透度仍然有限?問題是出在提供保險的保險公司?還是保險行銷通路?或是保單購買者?事實上,最主要原因在於商業保險本身就存在高度營利傾向,導致保費及業務員佣金費率偏高特性,導致一般低收入弱勢族群難以購買壽險保單。

 (二)社會公器不當利用

  保險資金來自於大眾,加以保險觀念起於互助扶弱,保險公司對於理應將保費用於有利社會或國家經濟發展的目的。在過去,台灣處於資本缺乏時期,保險資金對於早期重大建設投資、扶持經濟發展的確發揮不小功用。但目前,台灣資金充裕,公共建設資金籌募已不虞匱乏,過剩保險資金反而大量投入股市及不動產市場進行投機炒作,深化台灣貧富差距。

 (三)財務不安定性耗費社會資源

  商業保險收費與給付間存在時間落差,加以保險資金多屬於長期資金,因此保險公司資金面臨到的期間風險(Duration Risk)相當大,若利率反轉或經濟走疲導致股市、房市資產下跌,壽險公司即面臨相當大的財務風險。若財務風險過大,危及壽險公司經營健全性,政府往往需投入人力進行監管、重整出售或資金挹注,往往需耗費大量納稅人資金,對一般民眾並不公平。

 

 

 

喬美公司研究發展處處長 邱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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