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仿冒?
 
    過去看到很多中小企業一聽到侵權,都會很直覺的說仿冒,然後侵權人就立刻被戴上偷竊者、罪犯等不道德的帽子,但事實上真是如此嗎?智慧財產上的侵權有很多種態樣,首先我們要分清楚被侵害的是哪一種權利,尤其智慧財產權是無體財產權,不像有體財產那麼清楚,所有的權利根據都是來自國家制定的法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因此在討論侵權時,就必需先弄清楚其侵犯的是哪一種權利,是專利權?商標權?還是著作權?不同的權利其受到保護的原因和法理都不相同。
    以專利侵權來說,並不一定來自於仿冒,因為專利權屬登記制(商標權亦是,但著名商標除外,其不經登記亦享有保護),不允許異地創作,只要一個創新的技術被一人先行提出申請專利通過,即對該創新技術享有排他權,其它人不論是否出於模仿,皆不可以從事製造、販賣、販賣要約等行為。亦即,今天即使你在家裡足不出戶閉門造車真的做出一台電動腳踏車,完全沒有看過也沒有模仿任何別人的產品,仍然有可能踩到他人的專利權,甚至是數個不同技術的專利權組合。
    這跟著作權不同,著作權非登記制,創作一經完成即自動受著作權保護,無需向任何機關提出申請,但著作權卻允許異地創作,亦即只要能證明你獨立創作未曾抄襲,即使作品相同亦不構成侵權。
  而仿冒是否一定構成專利侵權?亦不見得,這有幾點考量:
1. 該產品所植基的技術是否有申請專利保護?沒有專利保護自然任何人皆可製造販賣。
2. 即使該技術有申請專利保護,其專利至少20年的保護是否已經到期?若已到期,或未向公部門繳交專利維護年費已失效,則該項技術即為公共財,任何人皆可依原專利說明書揭露者製造販賣。
3. 即使該技術有專利且仍在有效期,由於其受到保護的範圍完全由說明書中的申請專利範圍所界定,而其界定的方式有所謂的「全要件原則」,亦即該技術所有的特徵要件皆符合才會構成侵權,若該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中共有5個技術特徵,若你模仿了其中4個特徵,而另一個特徵則完全不同,則很有可能並不造成侵權的,而這也是業界很多公司慣用的作法:「迴避設計」。
    過去台灣公部門受到美國、日本等先進國家政商勢力的壓迫,大部分民眾被教育成認為專利侵權是十惡不赦的不道德行為,其實這種觀念隨著智慧財產權的逐漸落實,應該適度的調整。專利侵權的訴訟很多時候只是一種商業手段,而無關道德缺失,專利侵權敗訴者有可能面臨鉅額的金錢損失,但其不必然是在道德上有所缺失,原因如前所述,專利侵權不必然是來自有意的仿冒行為,有時即使自主研發,仍有可能踩到先行者所佈下的專利地雷而不自知。
喬美公司 專利工程師 鄭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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